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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董事权责

依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设董事五至九人,任期三年,連选得連任。采候选人提名制,由股东会就董事候选人名单中选任之。董事人數由董事会议定之。

本公司董事会应指导公司策略、监督管理阶层、对公司及股东负责,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项作业与安排,应确保董事会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行使职权,以落实良好董事会治理制度,致力维护利害关系人权益,并以企业永续为经营指导方针。

董事会绩效评估

董事会重要决议

选任资讯

董事简历如下所列:

依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所订定之相关规范,本公司董事会成员所具专业资格及独立性情形如下表所列: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及下列专业资格

条件
条件商务、法务、财务、会计或公司业务所须相关科系之公私立大专院校讲师以上
条件法官、检察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与公司业务所需之国家考试及格领有证书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
条件商务、法务、财务、会计或公司业务所须之工作经验

符合独立性情形

注:各董事于选任前二年及任职期间符合下述各条件者,于各条件代号下方空格中打“●”。

条件
条件(1) 非为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受雇人
条件(2) 非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监察人(但如为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条件(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义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东
条件(4) 非(1)所列之经理人或(2)、(3)所列人员之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或三亲等以内直系血亲亲属
条件(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条第1项或第2项指派代表人担任公司董事或监察人之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但如为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条件(6) 非与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半数系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但如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条件(7) 非与公司之董事长、总经理或相当职务者互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机构之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或受雇人(但如为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条件(8) 非与公司有财务或业务往来之特定公司或机构之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东(但特定公司或机构如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0%以上,未超过50%,且为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条件(9) 非为公司或关系企业提供审计或最近二年取得报酬累计金额未逾新台币50万元之商务、法务、财务、会计等相关服务之专业人士、独资、合伙、公司或机构之企业主、合伙人、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证券交易法或企业并购法相关法令履行职权之薪资报酬委员会、公开收购审议委员会或并购特别委员会成员,不在此限
条件(10) 未与其他董事间具有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之亲属关系
条件(11) 未有公司法第30条各款情事之一
条件(12) 未有公司法第27条规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当选
条件兼任其他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家数